• 2002年11月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開除一名技師薩沙柏,理由是他收到一封「全國出櫃日」的電子郵件後,回覆給寄件人:「請不要再傳送這類消息給我,因為我覺得很噁心,看了很不爽」。

  • 2004年1月美國惠普(HP) 有一員工因張貼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經文而遭到解僱,理由是他煽動不寬容的工作氣氛。

  • 2004年4月美國一個校區在支持同性戀者的「靜默日」期間,禁止一名學生穿上寫有「同性戀是羞恥」字句的T 恤現身。

  • 2004年5月美國麻省准許了同性戀結婚,雖然不少市民仍然反對,總統布殊亦反對有關法例,但美國部份省市最終都通過了同性婚姻。

  • 2004年4月加拿大以人權為理由先後通過了性傾向歧視法及同性婚姻法,上議院並剛通過「性傾向煽動仇恨」法案,這條法例的目的是要將批評同性戀及性放縱等言論視為「煽動仇恨」罪,以刑事法加以禁止。即基本上,教牧、傳道於講壇上宣講「同性戀是罪」的信息,或有家庭或個人公開表達反對同性戀的言論都可能被控煽動仇恨罪。

  • 2004年4月澳洲政府準備禁制同性婚姻,並要求入境條例停止同性戀者領養外籍兒童。

美國《新聞周刊》近日一項調查顯示,只有28%美國人認可同性婚姻,43%反對在法律上承認同性結合。

近年,香港亦有不少支持同性戀的組織要求就性傾向歧視及同性婚姻/伴侶立法,認為個人不論其性傾向,都應獲得工作、住屋及生活上一切的平等權利,包括組織家庭的權利,可以與異性伴侶一樣以配偶身份享用公司福利,如房屋、醫療等。究竟這些同性戀法例有什麼問題呢?


   

為何我們反對性傾(取)向歧視法及同性婚姻法

基本上,我們認同人人都應享有基本權利,亦反對不合理地對待同性戀者,但並非因此便要制訂性傾向歧視法及同志婚姻法。

有關性傾(取)向歧視法的問題:
其實「性傾向」一辭並不準確,因有同性戀心理傾向的人並不一定成為同性戀者,所以法例應稱為「性取向(Sexual Preference)歧視法」。

 

1. 立法將會強加一套同性戀價值觀於其他人身上
性取向歧視法背後其實並非只關注所謂反歧視問題,而是將同性戀行為正常化及予以肯定,違背了自然及傳統價值和主要宗教信仰,另外,很多研究顯示同性性行為對身體及精神健康有負面影響。所以社會不應立法,強逼社會上每一個人認同同性戀。

2. 立法會反而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的權利及良心自由造成歧視
歧視法是以刑罰去處罰那些所謂「歧視人」的人。美國曾有天主教教區因為不讓同志組織借用其物業開會,而被罰款15,000及賠償20,000美元。另有一婦女因不將房間租給一女同志,被罰款1,500美元,還被逼參加由同性戀者教授的「覺醒課程」。姑勿論那婦女是基於甚麼原因而拒租,這法例明顯是壓制其他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的權利及良心自由,造成逆向歧視。

3. 實際執法上會有很多法律漏洞
據悉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因經濟不景,有人怕被裁員而公開聲稱自己是同性戀者,因為萬一真的被裁,他可以根據性取向歧視法去控告公司,打官司要花數十萬美元,一般公司都不願意冒這個險。就像電影《玉女添丁》中楊千嬅為怕被解僱而冒認懷孕(另有《攣工遊戲》直接諷刺性傾向歧視法的問題)。懷孕可以經醫生驗證,但性取向又可如何驗證呢?是否單靠個人宣告呢?可見性取向歧視法會有很多法律漏洞。

   
有關同志婚姻/伴侶法的問題:

1. 造成骨牌效應,衝擊現行的婚姻制度
雖然說香港現今對性傾向的定義只限於同性戀、異性戀及雙性戀,但有孌童癖、人獸交及亂倫的人亦強調他們也只是性傾向不同,他們的行為也沒有傷害他人。如果只要雙方同意,真誠相愛就可以結婚,按此推理,那其他配搭,例如兩父子、兩母女、成人與小孩,甚至一人一狗、數男數女,豈非同樣何以結婚嗎?那婚姻制度還有什麼意義呢?

2. 社會是否要鼓吹同性戀的結合
法例給予註冊夫妻多方面的福利及稅務優惠,是因為普遍認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組合較穩定長久,家庭是生兒育女及社會穩定的良好基礎,所以鼓勵市民結婚並組織家庭。既然同性戀行為於道德及健康方面有極大的爭議性,社會是不應立法支持及鼓吹同性戀的結合。

3. 影響下一代的價值觀念
若然通過同志婚姻/伴侶法,即代表著整個社會對婚姻的觀念要改變,即學校中有關夫妻、父母、家庭的觀念及教育都要改變。因家庭可能不再只是有爸爸、有媽媽;更可能是有爸爸、有爸爸,爸爸愛爸爸。而宗教團體亦要被迫接受同性戀配偶,或為同性戀者舉行婚禮。若果家庭是社會重要根基的話,同志婚姻對家庭體制的衝擊實在不容忽視。

其實,同性戀非刑事化已體現了多元社會對一些極具爭議的倫理問題的寬容,同性戀者可以公開於一眾親友面前山盟海誓、長相廝守,又可以自由宣揚同性戀的偉大,遊說個別公司或僱主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這都沒有法律禁止。我們只是反對用立法手段,將一套極具爭議的價值觀,用刑事處分強迫每一個人接受,並對持反對意見的人不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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