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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聞周刊》近日一項調查顯示,只有28%美國人認可同性婚姻,43%反對在法律上承認同性結合。 近年,香港亦有不少支持同性戀的組織要求就性傾向歧視及同性婚姻/伴侶立法,認為個人不論其性傾向,都應獲得工作、住屋及生活上一切的平等權利,包括組織家庭的權利,可以與異性伴侶一樣以配偶身份享用公司福利,如房屋、醫療等。究竟這些同性戀法例有什麼問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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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我們反對性傾(取)向歧視法及同性婚姻法 基本上,我們認同人人都應享有基本權利,亦反對不合理地對待同性戀者,但並非因此便要制訂性傾向歧視法及同志婚姻法。 有關性傾(取)向歧視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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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將會強加一套同性戀價值觀於其他人身上 2. 立法會反而對不認同同性戀的人的權利及良心自由造成歧視 3. 實際執法上會有很多法律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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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志婚姻/伴侶法的問題: 1. 造成骨牌效應,衝擊現行的婚姻制度 2. 社會是否要鼓吹同性戀的結合 3. 影響下一代的價值觀念 其實,同性戀非刑事化已體現了多元社會對一些極具爭議的倫理問題的寬容,同性戀者可以公開於一眾親友面前山盟海誓、長相廝守,又可以自由宣揚同性戀的偉大,遊說個別公司或僱主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這都沒有法律禁止。我們只是反對用立法手段,將一套極具爭議的價值觀,用刑事處分強迫每一個人接受,並對持反對意見的人不寬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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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jhkhkj | c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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