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教牧認為性侵犯事件不曾發生於教會(泛指堂會、機構與神學院等)之內,很大可能這些個案只是埋藏在一角。大多數性騷擾或性侵犯個案,不曾公開揭發與舉報,只因受害者不知於現有機制應向誰人作出申訴,又害怕所說的不被接納而破壞了原有關係。有些怕其他信徒會說是受害者的衣著與生活方式是自招麻煩。從不少個案反映,特別性侵犯者來自教牧或長執,涉及權力與信任,受害者更感到不安、羞愧、尷尬或怕淪為群體內笑柄,自然把恥辱埋在心內,不相信現有機制會就個人事件進行公平調查。
不感到詫異
當性侵犯事件確實發生在我們當中,教會領袖首先不要感到詫異,因為教會是充滿罪人的群體所在。所有地上可見的教會群體,不同關係之間存有深淺親疏的力量。一旦某方於信任關係內,用力過度就會構成「性暴力」,超越了正常的友情界限。教會是愛的群體,愛的語言與愛的行動有其界線;教會領袖要教導信徒明白「性愛」有其規範,信徒之間身體接觸同樣有其底線,不可逾越。
不維護組織
其次,教會領袖不要為了維護組織聲譽,於是以行政手段,托詞為「公平處理」,所作程序背後非為尋求真相,乃是以保護組織為主要考慮。任何性侵犯個案肯定會對教會形像帶來負面影響;倘若涉及教牧或領導層,可預見是內部高層必因此而有對立的意見。聖經從不維護偉人及其家族的失敗,如大衛向拔示巴、暗嫩向她瑪等,教會組織也不要看本身過度重要,不要為了名聲而隱藏真相。
不恰當回應
教會領袖面對有關事件,常有三種不恰當回應 : 大事化小、迅速處理與拖延敷衍。當性侵犯事件出現,受害者鼓起勇氣,不再沉默,有些教會領袖會看事件只發生過一宗,涉及投訴事件的加害者,他一向為人甚好,甚有功績,所謂「聖人都有錯」,嘗試把個案大事化小。另一種不恰當的回應是過早要求受害者寬恕體諒對方,要求雙方作出復和關係。這些事件,難以迅速處理,堂會並非把涉嫌人停職或調職,就把事件告一段落。筆者也見識過有些個案處理,並非站在受害者角度,擺出姿態是要求受害者不斷提供多方證據,或要求受害者報警處理,於是有關個案就在拖延敷衍下不了了之。筆者接觸有些受害者,他/她們事隔多年後,打破沉默,非為個人伸寃,乃是不想見這些「掠奪者」繼續不受約制地侵害其他信徒。
要正確處理
參考外國與本地同類事件的經驗,筆者認為本港教會組織實際可行只有三方面 : 制定政策、預防教育、投訴機制;教會組織較難做到滿意,就是公正地調查真相。
堂會要制訂「防治性騷擾政策」,並以此來教育領袖與會眾有關不當「性暴力」帶來的傷害。政策確立,表明教會不能容忍任何「性失德」(sexual misconduct)行為,並保護兒童及易受害的成年人(如智障人士等) 。同樣,有關政策也保護堂會及同工面對失實的指控。
教牧教導信徒於群體生活有「健康防線」(如短宣外宿的安排、未成年人士於堂會以外的照顧等),避免予人有機可乘,帶來侵犯。堂會可成立「性騷擾調停或投訴小組」,一旦事故發生,能及時作出對應行動。有關性暴力防止教育,幫助會眾提高意識,也讓「掠奪者」感到較難下手而它去。
當教牧樂於聆聽真相,認真處理個案,對受害者表達憐愛,已對事件起了正面作用。受害者也明白法律行動不一定能彰顯正義,重要的是受害者的申訴得到認同,羞辱得釋放 !
(文章原刊於《時代論壇》,第1585期,201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