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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週評論:堂會要正視性騷擾事件

    June 28, 2018

    |

    胡志偉牧師

      近日發生於某堂會有牧師被揭發性騷擾女信徒事件,再加上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公布教內性騷擾研究報告,自然引發教內外的高度關注,輿論譁然。
     

      本港1,287間華語堂會,聚會人數30萬,現累積舉報個案55宗,反映問題是大或小,筆者不在此評論。筆者常見教會領袖對「教內性騷擾」事件漠視與輕視,一旦事件真的發生,領導層嘗試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拙劣手法來處理,結果是適得其反,事件引來更多關注,並對整體教會與受害者帶來傷害。
     

      當堂會遇到疑似性騷擾個案,我們可從外國教會經驗與相關政策,有四方面作為參考 : 制定政策、提高警覺、舉報機制、重建信任。
     

    制定政策 

     

      任何由罪人組成的教會,必有可能發生性騷擾個案,這是堂會領袖應該正視的。正因著信徒對牧者的信任與期望,堂會必須儘快制訂防止性騷擾政策。制定防止性騷擾政策,不是天真地以為有了政策,就能杜絕一切性侵犯個案,這是不可能的 ! 但領袖總能從眾多「性失德」(sexual misconduct)事件,汲取教訓,避免本身員工與信徒犯上相同的過失。

     

      「保護弱小」乃是防止性騷擾政策的首要考慮,堂會或機構要確保參與聚會的未成年人士得到充分保護。凡涉及兒童活動的場所,團體須制定「健康防線」(safe boundaries),要求工作人員恪守。

     

      外國經驗,要求所有兒童活動,須至少有兩位成年義工在場;而戶外活動,須至少三名。凡在外住宿活動,必須有男與女的導師在場。有些更有年歲要求,負責活動者須21歲或以上;並對兒童往洗手間的處理,也有具體的指示。指引要求至少兩位成人看管兒童,一位男士不能單獨與任何性別的兒童共處一室之內。可能有人認為此等做法過分嚴苛,然而這些「健康防線」目的是加增犯事者的難度,不容許他們有機可乘,從而知難而退。

     

      制訂防止性騷擾政策,其實是強化堂會內部教育,當會眾與義工,包括兒童在內,對「性騷擾」多了認知及防範的途徑,就會使犯事者感到較難下手,減少機會,提升整體的警覺。

     

    提高警覺

     

      堂會有了防止性騷擾政策,不等同堂會就安全了,保證將來不會發生同類事件。也許堂會更要關注是內部的性教育,每年舉辦至少一次「性騷擾」講座或工作坊,讓所有同工與信徒均能提高有關意識。

     

      調查告訴我們,大多數性騷擾個案來自受害者相熟人士,甚少為陌生人;因此教導信徒要有「健康的懷疑」,以理性與常識判斷人與人之間正常交往。倘若遇上那些聲稱要「祈禱服侍」的領袖,信徒要明白這些「祈禱服侍」或「埋身牧養」也要在公開的場所進行。堂會對長時間的集體活動如短宣、營會等,更要有明確守則或指引,說明兩性交往或同性交往有其界線,不能超越,不能有不適當的身體接觸。任何貌似屬靈而強調過多身體接觸的做法,或引致某些信徒感到尷尬的,信徒有權說 :「不」!

     

      教會群體要建立適當問責與提醒文化,只有文件制訂而沒有會眾的交流,同樣不能提升整體的意識。會眾提高警覺,並非走向另一極,對任何信徒與教牧採取不信任態度,乃是認識人性陰暗面,我們內裡暴力失控時,會對別人與自己帶來痛苦與傷害。堂會要返回人性的真實理解,才能對己對人不會有幼稚的看法,能優雅合宜地與不同性別信徒,建立真誠又尊重的關係。

     

    舉報機制

     

      聖經從不隱瞞有關性侵犯個案 (創卅四章;士廿一10-24),神與教會的名聲不需要我們維護。當有人認為要「顧全大局」、「維護名聲」,其實是要維護那些縱容領袖的面子與聲譽。當我們確實敬畏神,就得接受「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
     

      堂會或機構應設立機制,教育信徒一旦發生疑似性騷擾個案,可向哪人或機制提出投訴。由於涉事者可能是教牧與教會領袖,有關機制確保「不是自己人查自己人」,避免利益衝突。筆者認為地方堂會就性騷擾個案,特別涉及本身堂主任或執事,執事會根本不能作出即時與有效的調查,主要是涉及權力的不對等。
     

      教會領袖要尋求從上主而來的智慧,作出公正調查與判斷,確實不易;因為事件涉及「性失德」,而事件發生很大可能只有兩位當事人才能知悉事件詳情,其他人不在現場。我們不要低估人性自欺的能力,加害者與受害者雙方有可能誇大實情或把責任全歸咎對方。無論如何,舉報或投訴機制的設立,就是防患未然,告訴「慣性性侵者」不要在此掠食,我們有閉路電視監察辦公室內動靜。堂會領袖要認知,「慣性性侵者」不能靠堅強意志或良好意願,可中止其性侵行為,他/她需要長期接受輔導與跟進。

     

      堂會一旦發生疑似性騷擾個案,涉及堂主任或機構主管,長執會或董事會認清限制,難以作出公平調查,就把案件交予宗派或獨立第三者(神學院、教新等)來作調查。倘若領導層抱著「家醜不外傳」,要維護堂會與領袖的面子及名聲,筆者常見的情況是舉報者感到受屈,投訴無門,另找渠道公開事件,結果造成更大的傷害。

     

      性騷擾個案,特別是涉及嚴重「強逼進行性行為」,堂會內部根本無足夠知識與經驗處理,要及早鼓勵受害人報警求助,或交「平機會」等處理。堂會有了舉報機制,最大作用是提醒教牧與信徒,不要觸犯性騷擾界線。
     

    重建信任
     

      任何性騷擾個案肯定影響堂會或機構名聲;當事件涉及高層領導時,更有可能帶來內部分化。這個階段,整個群體要在神面前認罪悔改,重建信任。信任一旦破壞了,要重建是漫長的歷程。
     

      堂會善後處理,提供輔導予受害者,重建他/她對上主的信靠,與對領袖的信任。每當發生此類事件,領袖切忌要求不恰當的復和關係,在公義未彰顯前,要求受害者寬恕加害者是不智做法。對於涉事牧者或領袖,調查期間要停職與停事奉;有了明確判決,事件不涉及牧者,才作復職的安排。
     

      這些危機正顯示有關群體的品格與靈性,不要把責任全歸加害者與受害者,堂會整體也有一定責任。領袖要認知這間堂會或機構不是屬於某位領袖或一群人。整體從失敗中站起來,一起尋求基督的恩典與公義得著彰顯。
     

      是時候,本港教會領袖正面面對我們當中的性騷擾與性侵犯事件,迴避不會使事件消失,只會使公眾對教會更為反感。我們要集體在神面前為漠視、偏見、濫權與恐懼,帶來對別人身體與心靈的傷害,求主赦免 !

     

    (文章刊於《時代論壇》印刷版與網絡版,內容有少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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